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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体育你知道灭火器的保质期有多久吗?(附标准全文)

日期:2023-12-15 13:28

  最近静静发现好多朋友对身边最常见的灭火器材——灭火器的使用期限并不了解,甚至还有人竟然不知道灭火器有保质期。

  灭火器当然都是有保质期的,一般都会印在瓶体上。假如超过了这个使用期限,就属于报废的灭火器。

  不仅因为压力不足而失灵,更危险的是因为罐体会因为外界污染受到腐蚀而变薄。

  灭火器的二氧化碳阻燃干粉、发泡剂等成分,被高温暴晒,也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瓶内压力增大。这个时候一个轻微的磕碰,都可能引发爆炸,而且爆炸威力十分可怕。为此静静还专门做过两篇文章:《求真 灭火器也会爆炸?我不信!》和《过期灭火器竟成“炸弹”》

  过期的灭火器十分危险,如果发现灭火器过期了,一定要及时更换,一定要记住禁止使用过期的灭火器!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²。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

  c) 5.4、5.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3.3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2005中9.4或GB 8109-2005中9.2.5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灭火剂除外)。

  6.6.8 从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6.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1的要求: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6.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6.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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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及维修合格证是否齐全;推车式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8.4.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5℃ -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4.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验,必须由专职检验员实施,合格后方可出厂。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周期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应判周期检验为不合格。

  对于周期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

  对于周期检验时抽取的样本,应按维修程序进行再充装(样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

  9.3.1 维修能力检验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3.3 维修能力检验的样本在经灭火器维修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为7具。

  a) 当检查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则判维修能力检验为合格;

  b) 当各检查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维修能力检查为不合格。

  判为报废的灭火器应送合法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残存的 1211 灭火剂应予回收。

  报废的灭火器的筒体应由回收单位负责销毁。销毁的方式为压扁、打孔或锯切。筒体外部磕伤、划伤、凹坑和线腐蚀或面腐蚀深度的测量方法

  筒体外部磕伤、划伤、凹坑和线腐蚀或面腐蚀的深度可用下面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方法进行测量:

  a) 外部磕伤、划伤、凹坑和外部线腐蚀或面腐蚀深度可用下面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方法进行测量:图A.1 所示。卡板的型面曲率半径与筒体外廓相吻合,千分表的针尖插入缺陷中测量其深度,针尖的楔角应小于等于30°,半径应小于0.25mm。测量过程中要定期校核千分表的读数,以消除由于针尖磨损造成的误差。

  b) 将软铅捶满缺陷之中,取出软铅,用卡尺量得最大软铅高度,即为所测深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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